山寨品牌“搭便车”?蜜雪冰城商标侵权纠纷思考

位置:首页 / 新闻中心 / 行业资讯

行业资讯 Admin 2023-09-15 11:08:56 2338

自媒体在发布文字信息的同时经常会使用图片、音乐、视频等创作素材,然而,在使用素材过程中有没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呢?






图片
图片




案情简介


小钟是原创漫画家,长期在北京使用专业漫画软件创作系列漫画。一次,他将作品首/次发表在个人微博账号。某科技公司看到后,未经小钟许可,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小钟创作的漫画作品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小钟起诉该科技公司,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其漫画作品,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1万元。





法院审理


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。涉案漫画为美术作品,由9组具有故事情节、包含卡通人物形象及文字的图片组成,小钟是涉案漫画的著作权人,享有作品著作权,系本案的适格原告。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涉案作品,侵害了小钟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,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。因涉案侵权作品并非直接用于微信公众号宣传,而是用于其中一篇文章的配图,且该侵权文章阅读量较小,传播范围有限,小钟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知名度较高或市场价值较大。据此,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、侵权公司过错程度、被诉侵权图片具体使用方式、涉案文章点击量以及小钟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,判决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对漫画作品的侵权行为,从其运营的公众号删除上述漫画作品,并向小钟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1800元。该判决已生效。





法官说法


图片

信息网络传播权,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,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。网络用户、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,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、表演、录音录像制品,除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,应当认定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。

自媒体时代,互联网交互活动频繁,大量原创作品获得了广泛关注和传播。网络侵权变得更加容易、频发,侵权的主体和客体也呈现出多元化发展,自媒体信息的发布者、传播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都可能成为侵犯他人名誉权、隐私权、著作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人。

鹏法君在此提醒,使用他人作品,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。广大自媒体创作者在使用文字作品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等素材时,应进行严格审查,选择正规网站的正版资源。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,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,避免成为自媒体侵权人;如遇到自媒体侵权,要拿起法律武器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



法条链接


向上滑动阅览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


第十条 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:


……


(十二)信息网络传播权,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,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;


……


第五十三条 有下列侵权行为的,应当根据情况,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;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,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,予以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没收、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、工具、设备等,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,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经营额、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,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
(一)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、发行、表演、放映、广播、汇编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,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;


……

图片

来源: 知产前沿公众号

版权:内容仅供读者学习、交流之目的,本公众号无法鉴别所有转载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。如对版权有异议,请后台联系我们,议定合作或删除。

400-8758-365 扫描微信